浅析禁食野生动物之路的现状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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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禁食野生动物之路的现状与困境

 

作者:楼晓蕾

 

 

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后,野生动物保护一度成为热点,但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没有需求何来供应,需求欲成了野生动物交易链供应侧的重要幕后推手。从2003年SARS的爆发到今天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的蔓延,无一不是与食用野生动物有关,那么食用野生动物的原因、现状、困境不得不令人深思。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食用

 

前言

 

2020年1月22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高福在发布会上表示,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是武汉一家海鲜市场非法销售的野生动物。经过病毒序列比对分析,新型冠状病毒的自然宿主,可能是蝙蝠。2020年1月23日,中科院病毒研究所石正丽团队发表了最新论文:新型冠状病毒与一种蝙蝠的冠状病毒基因序列,相似性高达96.2%。这意味着,蝙蝠极有可能是新型冠状病毒的自然宿主,而武汉海鲜市场出售的野生动物中存在一个或多个为新型冠状病毒的潜在中间宿主,人类通过食用某种野生动物导致该病毒出现在人类身上,且该种病毒由于传播途径简单,感染率极高,因此出现了大范围的严重疫情。

由此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同时一篇“来自蝙蝠的自述”火遍了朋友圈。这位新晋“网红”表述的大致内容为:我,是一只蝙蝠,长得丑,脾气怪,性格孤僻,全身还携带100多种病毒,有享德拉病毒、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尼帕病毒、马尔堡病毒、MERS病毒及其他未知病毒,它们对我来说影响极低,但是,对人类而言,足以致命,我努力进化成没人喜欢的样子,深居简出,昼伏夜出,幻想和人类永远井水不犯河水,然而人类却不怕我长成这样,破坏我们的家园,肆意虐杀食用我们,后来我才知道,尽管我们都长成这样,也无法阻止某些人的欲望,因为这些人,为了吃什么都做得出来! 

由此,不论是当年席卷全国的SARS病毒,还是眼下的新型冠状病毒—nCoV-2019,源头都直指很多国人爱吃的野味-----“野生动物”身上。实际上近些年,野生动物被捕杀、贩买、食用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如东北虎、穿山甲、梅花鹿、猫头鹰等,在森林公安的案件库里,被列为“大案要案”每年就有数十起。从事野生动物非法猎捕、运输、买卖的犯罪分子,大多已形成了跨省乃至跨国的地下交易黑色链条。比如:2018年7月,江西省森林公安破获有史以来最大一起贩卖野生动物案,涉案动物17000余只!包括赤麂、河麂等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动物,销售网络覆盖全国15个省份;2018年11月,湖南省森林公安局通报,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告破,收缴穿山甲216只,129人被拘,这是建国以来湖南省破获的全国数量最大的走私、贩卖野生动物穿山甲的案件等等。

但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没有需求何来供应,需求欲成了野生动物交易链供应侧的重要幕后推手。如果说人类权利尚可通过受害者的申诉来保障,那么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就只能寄望于人类的怜悯与庇佑,本属应该保护的野生动物渐渐成一些“吃货”们的盘中餐。

 

正文

 

如此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缘何总是难逃成为人们盘中餐的厄运?

1.对食用野生动物存在认知误区

开始于流传甚广的“滋补说”。比如有人认为吃穿山甲滋补,于是便有了“穿山甲公主”晒大补汤,尽管穿山甲入药早在宋代就被记载用于妇科治疗,但真正的药用价值却只是在于穿山甲鳞片的角质。食其肉不仅无益于身体健康,反而已被证明具有可能引发变态反应性肝损伤的毒副作用;有人认为吃蝙蝠可以养生,蝙蝠是小型哺乳动物中寿命极长者,故传说中吃白色蝙蝠可以延年益寿,甚至成仙, 于是便有了“美女主持”吃蝙蝠,其实早在《本草纲目》第四十八卷禽之二,“伏翼 ”项下,中医大师李时珍就引用了古代两个有名有姓的案例:唐代有一位叫陈子真的,吃大蝙蝠一个,才过一晚就大泄而亡;宋代刘亮,吃了白蝙蝠、白蟾蜍制的仙丹,服之立死。并就此记载时珍曰∶“蝙蝠性能泻人,故陈子真等服之皆致死。观后治金疮方,皆致下利, 其毒可知。《本经》谓其无毒,久服喜乐无忧,《日华》云久服解愁者,皆误后世之言。适足以增忧益愁而已。治病可也,服食不可也。”告诉人们蝙蝠不可食用。虽然中药中蝙蝠的干燥粪便,可入药,中药名为夜明砂,具有清肝明目,散瘀消积之功效,但绝不是蝙蝠本身。

2.把食用野生动物视为一种地位、财富的象征

基于物以稀为贵的逐富心理。似乎吃到的东西越珍贵、越濒危,自己的身价就越显得尊贵,来一桌“山珍野味”显得与众不同,于是便有“穿山甲公子”晒权贵宴,在满足其吃个稀奇的愉悦快感之余,更是财富的炫耀和“特权”的展示,在这种虚荣心驱使下,食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丝毫没有负罪感,有些人甚至在朋友面前夸夸其谈,邀请朋友一起享用,有些甚至拿到朋友圈或发视频来炫耀,可以看出扭曲的荣辱观是其重要的思维支撑。

3.网络空间未起到净化的作用

网络直播平台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推动着某些人的猎奇心理。最近几年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兴起,直播平台成为一些人的法外之地,网络直播门槛低,让真正“有料”的草根可能一夜之间成为了“明星”, 靠才艺、靠颜值大有人在,其中以“新”、“奇”吸引围观群众,但同时也引来了无良无德的投机分子,可谓“牛鬼蛇神”都上直播了,就有那么一些人为了“吸粉”爆红以博取眼球赚取钱财,现场直播猎捕野生动物、直播吃野生动物,并把此当成了一种新的娱乐方式,完全不走正道,违背公序良俗,无视国家的法律,并带动了一大批好奇心极重的人,以食用野生动物为乐。

4.对相关法律规定及科学知识没有广泛普及

首先,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从猎捕、收购、出售、供应到消费等都用的是禁止,并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也就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即“三有”动物,也有涉及,但是像武汉华南海鲜市场作为武汉最大的海鲜市场,也是华中地区规模最大的海鲜市场,有上千家野生动物交易商铺经营着野味,并且在大众畜牧野味报价表来看其中不乏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如孔雀、梅花鹿、袋鼠、野鸡等,如此庞大的菜篮子交易集贸市场中经营者们堂而皇之的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直到疫情爆发后才休业整顿,显然这中间存在着经营者偷摸销售和消费者无知消费的情况。

其次,我国实行的野生动物名录制。也就是很多野生动物有保护名录的,这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但是哪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或二级,哪些是属于地方重点保护的动物,哪些是“三有”动物, 以及长什么样,估计没有多少人知道。大熊猫走出夹金山进入人类视野,黑白二色风靡天下,除了其是中国独有、古老动物、数量稀少、温顺可爱外,我想大力的科普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也因此它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旗舰物种、全世界环境保护运动通用标志,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世界自然基金会等组织的会徽,风头盖过世界上任何一种动物,说明其科普宣传力度是到位的,而其它的野生动物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5.缺乏对自然的尊重

生态文明,最基本理念应该是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真正共生共荣,和谐发展。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并且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澳大利亚著名伦理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他的著作《动物解放》中详细论述了动物们作为和人类一样有感知能力的地球生物,是拥有基本权利的。是的,野生动物不是自然资源,而是我们共同的生态圈,是人类的朋友,人类对动物、对自然、对环境应该是保护和热爱,而人类从来都没有学会敬畏,作为万物之灵长的人类却倚仗其主宰者的身份动辄就对野生动物行使杀伐之权,一切以人类为中心,为所欲为,肆意猎捕、残害、滥食野生动物以满足自己的猎奇之心或口腹之欲,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侵犯它们的领地,俨然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天上飞的、地上爬的、水中游的,只要长肉的,不论美丑,无所不敢入口。

6.部分地区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规定已经明确了在集贸市场上是禁止买卖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集贸市场上也禁止买卖无合法来源和检疫证明的“三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于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进入集贸市场的应当由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并且对于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当然我国大部分地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因为毕竟关系着民生,但同时也有许多地方存在着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比如武汉华南海鲜,偌大一个批发市场商家却在那里明目张胆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有”动物,看到的场景让人触目惊心,同时也存着偷着卖的情况,那么既然有偷着卖的情况,肯定存在着违法出售的大问题:商家是否有经营野生动物的许可证?是否有合法的来源证明?是否有检疫证明等?然而直到疫情爆发、事态发展到了如此严重的程度该市场才被迫停止营业,难道这么个市场之前当局没有要求整改?还是要求整改了但最终未能实施相关行动?这中间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平时的执法中到底有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对于违法的商家有没有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有没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还是采取了放任不管,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以上问题都充分暴露了当地的相关部门执行力度不够,甚至可以说是严重缺失。

二、从法律的层面剖析野生动物是否可以食用的问题

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当然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由我国《渔业法》来保护,不在该法保护范围之内。也就说我国实行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并实行野生动物名录制,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二级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当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锁定在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这三类对象,也就是刑法所规定的范围较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范围更宽泛。

同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形采用了列举法仅仅限于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见,这些“特殊情况”都属于因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规定的特殊情形,满足口舌之欲的食用是绝对被禁止的。并且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这些规定既处罚经营者,也处罚为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实施购买行为的食客。所以说无论如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售卖用作食用都是法律所绝对禁止的。

2.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同时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检疫证明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综上可以看出法律对给予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包括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似乎没有那么重视,这类野生动物实际上是未禁止经营利用的,经营者只要出具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法律也允许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而实际上相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这类动物更容易受到人类的侵害和破坏,通过猎捕、人工驯养繁殖后经营利用进入市场这也就导致了野味市场有这些动物的身影,如刺猬、松鼠、斑鸠、鸿雁、竹鼠等。

3.其他野生动物包括蝙蝠、老鼠、流浪猫狗等

如前所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当然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除上述的野生动物外的其它野生动物都被排除在《野生动物法》的保护和管理范围之外的,包括2014年席卷非洲的埃博拉病毒和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自然宿主“蝙蝠”及引起欧洲黑死病的自然宿主“老鼠”,虽然其貌不扬,奇丑无比,但不少地方还有剥其皮、食其肉的陋习,再比如炸苍蝇、烤蟑螂等等。

而对于此类野生动物可以随意的利用和食用,更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目前食用野生动物方面存在着的相关法律问题

1.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三条等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实行严格的程序管控措施,除了国家利益的需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办理批准文件、取得许可证、取得并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外,禁止猎捕、出售、购买、利用、生产、经营使用、食用,来杜绝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交易链,并且针对上述违法的行为该法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足以说明法律是有保护规定也有有力的处罚依据的,但像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内多家商铺经营着野味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直到疫情爆发后才在2020年1月1日休业整顿,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紧急通知,加强检验检疫力度,竹鼠、獾等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5天后,三部门再发公告,自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以上颁发的通知、公告说明目前形势之严峻、问题之突出。

同样对于非国家保护的重点动物,法律虽然没有禁止经营利用和食用,但是也有严格的审批和相关的许可证明要求,那么经营者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而之前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市场及交易行为始终未予查处,不履行相关职责,显然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当然这中间对于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的情形的行政处罚权如何分工,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并进行细化。

2.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上存在漏洞

2.1 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原则采取的是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2003年“非典”发生后,“让野生动物远离餐桌”一度成为热议话题。有不少专家、学者、动物保护协会与爱好者呼吁大家不要再吃野生动物,不要与野生动物有过于亲密的接触。2012年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非常突出的地位, 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明确要求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和目标全面深刻地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中,在保护野生动物上,也必须尽快完善法律。直到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禁食”规定,不过,纳入“禁食”范围的仅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当然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问题,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一个法律原则是 “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 ,因此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该法修订后将人工繁育分为公益性质和商业性质两类,并且在2017年将梅花鹿、马鹿、虎纹蛙、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的9种人工种群列入第一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可以商业性经营利用,也就意味着法律并没有禁止用来制作食品,这也就表明野外生长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有区别的,但是事实上人工繁育只能表明该物种从驯养繁育技术的角度已具备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的条件,并不表明该物种没有携带病菌病毒可以食用利用。

2.2 现有法律框架下,制售、利用、运输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登记注册并获批之后是合规合法的,这为野生动物的交易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人们购食野生动物的需求与冲动没有从源头上得到抑制,反而可能因为立法对野生动物分级管理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的猎奇心,在利益的驱使又导致出现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黑市的泛滥,很多人利用合法的身份进行野生动物买卖,因为野生动物的养殖成本远高于野外收购,真正养殖野生动物的少之又少,许多养殖场办人工繁育许可证,就是为了可以合法收购野外盗猎野生动物,也就是“盗猎洗白”,有些人利用营业执照除了收购、出售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外,还收购、出售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以扩大经营利用,还有一些人利用合法取得的狩猎证超出限定的数量、种类非法猎捕后出售,而这些出售、贩卖、交易行为恰恰是造成当前公共卫生安全的“重灾区”。虽然动物的保护分等级,但是病毒不会因为分级而停止携带和传播,像麻雀、刺猬、野猪、果子狸等“三有”动物,有人在吃,甚至流浪的猫狗、像老鼠被列入四害的,实际上还有人在吃,这些动物是不可能有检疫证明的,其中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不言而明,正因如此,才让这些野生动物成为疾病的中间宿主,构成“动物—动物—人—人”传播疾病的重要根源,因此如何隔绝人类与这些动物的接触或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建议

1.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

在立法的目的中明确保障公共卫生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内容;在原则中明确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构建和谐生态圈等内容;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除去对人类有害的野生动物外,其他的野生动物包括陆生、水生都应纳入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来;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无论是国家重点还是非重点,都应当设立行政许可条件;完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并加大监管力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制品,增加非法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责任;规定涉野生动物公益诉讼制度,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相衔接;对违反各类涉野的处罚应加大惩罚的力度,提高违法的成本,同时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机关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等。

相关的执法部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行为要加强市场监管,对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及时的处罚,根据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力积极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并将执法的内容列入各部门考核中等。

2.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加强监督

将科普宣传纳入到学校教育中,作为课程之一,从小树立尊重自然、保护动物,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理念;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工作,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社区、村落收看收听相关的科普知识,在全社会树立起保护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可耻的社会价值观;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加强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利用网络、电视、电影等媒体开展科普宣传,同时组织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一些宣传工作,讲解与野生动物相处方面的知识;每年定期组织向全社会发布其中一些比较典型的违法、犯罪方面的涉野案例;设置涉野方面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及时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等等。

 

结语

 

疫情爆发暴露了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诸多问题,生态理念缺失、宣传乏力、执法不力、立法缺失,这些都是导致了自非典爆发17年来再次陷入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感染的重要原因, 到目前为止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感染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还有待科学论证,需要科学家们的进一步研究,但是新型冠状肺炎原始病毒来自于蝙蝠无疑,现在的事实就是蝙蝠将100多种病毒封锁于体内,而我们却被小小一枚病毒封锁于家中,希望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面立法、执法、科普宣传同时推进;在打击野生动物交易方面,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力度;在故意食用野生动物方面,对造成严重后果,引发病毒传播危险的行为也应当定罪量刑。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有人说,人类每猎食一头野生动物,都相当于为病毒进入新物种掷了一次骰,不错,不管是何种野生动物身上所携带的病原体,作为我们人类有很多是未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食用野生动物,风险都是极高的,而在这个高度关联的世界中,传染病的蔓延,会随时致人于死地。SARS病毒、尼帕病毒、埃博垃病毒、今天的新冠状病毒,都是最好的例证。当前已有多位专家、学者的联名建议,让“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再次成为聚焦点:2020年1月23日,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已向九三学社中央提交由4位专家联名提出《关于尽快修改完善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建议》;2020年1月24日,另有19位专家联名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等。

滥食野生动物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问题显然已经迫在眉睫,我们在伤害野生动物的时候,同样在伤害着自己,因为我们同在一个生态圈,引用著名主持人董卿的一段话:“伤害与被伤害,有时候也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伤害他人,有时候也意味着在毁灭自己,即便你占尽优势也不可能为所欲为,一切都在追求一种平衡,如果我们失去了平衡,那么对不起,枪响之后没有赢家。” 这场传染病对中国造成的损失,绝不亚于一场战争,此次疫情带给我们伤痛的同时更多的是理性的思考,或许拒食野味、远离野生动物将成为共识。

 

作者简介

 

 

楼晓蕾

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330620091174147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

工作态度:谦虚上进、用心负责

电话:0575-8722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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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5)87228580

邮箱:louxiaoleilawyer@163.com

 

2020年2月20日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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