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疫情期间暴力伤医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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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疫情期间暴力伤医的法律问题

作者:陈琳

 

前言

2019年12月24日发生的“杨文医生被杀案”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可是令人心痛的消息又在隔了不到一个月后传来,北京某医院的眼科主任陶勇医生也被砍了。就在同一天,多省市相继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高领导人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就在同一天,当伤医案使医学界群情义愤,甚至出现灰心丧气的过激之言时……十七年前拼死抗击非典、今年83岁高龄的钟南山院士再次披挂上阵,出任国家卫健委专家组组长!医生,是面对恐慌的逆行者。这次想是所有人都该在来势汹汹的疫情面前感谢和体谅我们的医务人员了吧,然而令人心寒的消息还是传了出来……

 

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用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

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月30日0时15分,硚口分局警务站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该院隔离区依法处置。当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派员提前介入,成立专班研判该案,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目前由办案单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区三方对其进行监管。

 

法律责任分析

既然道德已经无法阻止这些施暴者的脚步,那唯有我们最权威的法律来制裁了。我们的医护人员或者身边的每个善良的民众都可以学习起来,当暴力伤医事件发生在你身上或者你身边时,我们如何通过法律武器来制裁这些施暴者。

笔者在此总结如下: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疫情期间“暴力伤医”行为危害及其惩治中提到:

其一,根据个罪构成要件正确适用罪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暴力伤医”者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应成为预防“暴力伤医”行为的首选,但需要依据各罪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暴力伤医”行为涉及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个罪,每个具体罪名均有自身的构成要件,需要根据“暴力伤医”行为的手段、方式、后果等具体判断,其中,造成医护人员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造成医护人员轻伤以上危害结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未遂);随意殴打医生的,涉嫌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方式对医护人员实施侮辱的,涉嫌侮辱罪。    

其二,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意味着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重刑罚或较长刑期。就现行刑法规定而言,累犯等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人员实施犯罪,则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暴力伤医”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不有违“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要求,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因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生的人身安全,事关疫情防控的成败,“暴力伤医”行为不仅影响医生的人身安全,而且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具有从重处罚的基础。当然,从重处罚,不是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味从重、变相地提高量刑幅度搞加重处罚。    

其三,对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故意伤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处于罪与非罪之临界点时,司法机关必须考虑到这类行为侵害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法益——人身法益,且这种对人身法益的侵害连带危及疫情防控秩序,因而应当在入罪标准上强化一种扩大解释。以故意伤害罪未遂为例,对于故意伤害这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来说,行为人出于重伤或轻伤的目的实施犯罪,完全可能存在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的情况,比如,患者出于伤害的目的实施伤害行为,被医生或其他患者合力控制无法继续犯罪的,则属于典型的故意伤害罪未遂形态。当然,不是所有和医生之间的暴力冲突,都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也要根据是否具有伤害目的、行为暴力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衷心呼吁

 

医生,是面对未知的逆行者。

很多天灾人祸的危难时刻,人民群众能依靠的有政法干警、解放军、武警、消防员……但在未知的病魔面前,每个人能依靠的,只有医生!能相信的,也只有医生!

医生,是面对死神的逆行者。

没有医者的妙手仁心,哪有患者的劫后余生?暴力伤医,不仅是医者之痛,更是所有人之痛。致敬最美的白衣逆行者,不应停留在语言,更应见每个人的行动。

每个人都会经历生老病死。善待医生,就是善待自己!守护医者周全,就是守护全民的生命底线!请从今天起,从每个人做起!

 

律师简介

 

陈琳

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306201711547924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手机:18257346120

邮箱:1115763243@qq.com

 

2020年2月21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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