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劳动合同 |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
1、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3、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4、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
1、在特定紧急措施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
2、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有效 |
3、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不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
4、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 |
6、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
7、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
二、关于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总额组成及工资支付 |
(一)工资 支付 |
1、《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中延长的假期的工资问题 |
2、《省办发迟延复工通知》规定的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问题 |
3、由于延长春节假期或禁止提前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如何处理 |
4、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问题 |
5、劳动者居家自主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问题 |
6、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期间的工资问题 |
7、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问题 |
8、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问题 |
9、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
10、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 |
(二)工资 组成 |
前述正常发放工资是否包括奖金和各类补贴(津贴) |
三、关于工时与休假 |
(一)关于 休假 |
1、《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中延长的假期用人单位必须予以遵守 |
2、《省办发迟延复工通知》规定的迟延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予以遵守 |
3、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春节假期,可以安排年休假;且劳动者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 |
4、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执行相关规定 |
5、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应视情况而定 |
6、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此前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 |
7、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
8、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不能按旷工处理 |
9、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不可以拒绝 |
10、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
(二)关于 工时 |
1、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 |
2、 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
四、关于工伤与医疗 |
(一)关于 工伤认定 |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属于工伤 |
2、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武汉从事其他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而感染病毒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
3、劳动者既非因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也非因出差到疫区而感染病毒的,不应视为工伤 |
4、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
(二)关于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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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
2、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
五、关于争议处理 |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
2、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活动的,怎么办 |
3、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不停止计算 |
六、关于其他问题 |
(一)关于 措施 |
1、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采取的措施 |
2、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视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
3、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仍无权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
4、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
(二)关于 义务 |
1、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
2、防疫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