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活动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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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活动的,怎么办?

 

实务建议: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依据一:2020年1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第三条 确有必要的可申请延期审理。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将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人民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也可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依据二:2020年1月26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第四条“认真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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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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