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不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网站首页    法律讲堂    疫情防控期法律顾问告知书    1.2.3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不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3、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不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实务建议: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实信用原则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返回目录

2020年2月5日 19:46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