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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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探究

 

本期作者:周辉

 

国务院统一延长的春节假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守,工资如何计发?

 

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予以遵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实际增2天,1312122日为星期日,本不应上班,故不计算在内)。那么增加的这两天工资如何计发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安排补休,而上述文件赋13121日上班职工补休的权利,故我们认为,可以推13121日延长的假期性质可参照休息日。据此,如果职13121日没有被安排上班的,不应扣减工资;如果标准工时制职工被安排上班的,应视为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也不得用未休年休假或其他假期予以冲抵该延长假期。

 

 

地方政府出台的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守,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综上,对于地方政府采取的禁止提前复工决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可否安排年休假、调休,工资如何计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据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须将此安排明确告知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可以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同理,对于职工累积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春节法定假期之外统一安排职工调休,职工拒绝调休的,用人单位无义务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即,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安排调休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只有在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要求企业支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对于安排年休假、调休之后仍有剩余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当地政府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此处工作报,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提供劳动应取得的报酬,即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同理,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在家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亦应正常发放工资。

 

 

劳动者自主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我们认为,劳动者自主要求观察隔离且有合理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尚有剩余的,可以与员工协商先调休后补班。协商不成的,可以做事假处理。

 


劳动者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工资如何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工作报酬的支付标准未进行明确。对此,我们认为,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正常出勤工资,是否包括奖金和各类补贴(津贴)?对此,我们认为,如果奖金是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即可获得,则该等奖金属于固定劳动报酬之范畴,应当随同基本工资一并发放。而对于各类补贴和津贴,可以基于该等补贴或津贴的性质,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发放,如车贴、饭贴、通讯补贴等等,因未正常劳动,可以不予发放。而如果相关奖金与业绩考核挂钩,因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可以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发放。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我们认为,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2020]5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的规定可见,医疗期与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等并列,因此,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的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有哪些可选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例如,浙江省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属于工伤。此外,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武汉从事其他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而感染病毒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目前尚无定论,应结合各地法规、政策等进行认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后,劳动者既非因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也非因出差到疫区而感染病毒的,不应视为工伤。

 

 

由于延长春节假期或禁止提前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如何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立即向劳动者补发工资,以免发生争议。政府延长假期和禁止提前复工的,用人单位的发薪日应允许延后发放,延后期限不得长于原定发薪日与原定春节后第一个法定工作131日之间的差额天数。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作者简介

微信图片_20200208112404周辉

 

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306201310501690

擅长领域:民商与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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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8日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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