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处理因疫情引起的旅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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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处理因疫情引起的

旅游合同纠纷

 

作者:陈琳

 

摘要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旅游者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旅游合同?解除合同之后能否全额退款?退款范围包含哪些?如何处理旅游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旅游合同、不可抗力、合同解除、退款、退款范围

 

引言

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来,全国开展多项疫情防控措施。2020年1月24日,为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扩散,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许多原定于在春节期间外出旅游的客户向旅游经营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要求旅游经营者退款,由此产生大量纠纷。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30日下午14:00,浙江省文旅厅共办理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旅游行程中止所引起的旅游退款投诉1779件。那我们就此情形来分析上述问题。

 

正文

一、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这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3)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新冠肺炎属于突发性新型传染病,截至目前,尚未确认其传染源及抑制方法,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政策,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我们在此讨论的亦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出现之前或者普通民众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该疫情出现之前签订的旅游合同,因此具备该类旅游合同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其次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及后续的因非典出现的相关判例,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同样是“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根据中新社湖州2月3日电,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日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虽然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因此对于本文讨论的旅游合同也可类比类推。当然,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经明确将“疫情”、“政策变动”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项进行列举的,或者将“客观条件”约定为不可抗力的范畴,那我们判断起来就更没有争议了。

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否基于本次疫情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同时,《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相关当事人就可以因本次疫情解除相关旅游合同吗?笔者认为疫情发生是基础,但需要有以下情况作为辅助:

1、疫情与旅游合同解除具有因果关系

反过来说如果本次疫情没有造成旅游合同履行的根本不能,那有关当事人不能据此解除旅游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二期案例中,孟元诉中佳旅游合同纠纷二审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时我国虽然出现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围很小,不构成对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孟元不能以当时“非典”疫情的出现作为免责解除合同的依据。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解除必须是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的疫情,则不能认定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即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的,需因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2、疫情与相关政策、行政措施结合

新冠疫情出现以来,各单位陆续出台、颁布相关措施,笔者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一下对民众影响力较大的几项措施:

2020年1月22日,中国饭店协会发布《关于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倡议》:倡议全国范围内的住宿餐饮企业,对消费者因疫情产生的合理化退改需求,企业最大限度配合,提供免费退单、外卖等服务;

2020年1月23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倡议书》:倡议星级饭店要积极配合做好退订工作,对部分已定或预定了春节期间入住星级饭店的消费者提出的退订要求,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积极妥善处理好退订的相关工作。

2020年1月23日,中国民航局发布《关于免收民航机票退票费的通知》:对于1月24日之前购买的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详见引言部分。

2020年1月28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最新免费退票措施:自2020年1月28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渠道,已购买的全国铁路火车票,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

各单位纷纷出台的政策可知,我国对于本次疫情的防控以限制人员流通为主,外出旅游与我国的防控措施背道而驰,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导致的国民恐慌心理已经不言而喻了,无须赘述了。另外旅行目的地是疫情爆发严重地区,如非典时期的北京,现下的武汉,或者旅游场所受疫情影响关闭的,还有武汉封城,各地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等等一系列的措施都可与本次疫情相结合,认定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疫情造成民众恐慌心理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结合我国一贯的司法判例,法院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把控是相当严格的。比如针对本次疫情,须符合以下要件:疫情发生—当事人在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签订相关合同—疫情构成合同履行的根本障碍—当事人各方都不具有过错—当事人无法克服疫情带来的后果。上述要件同时符合才有可能使法院作出有关不可抗力的判决。当然,随着当前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普通民众获得信息的渠道增多,每个人对当下发生的疫情都能切实体会感知到。尤其是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积极出台的政策,各地封村封路的实行,很多企业漫漫无期的复工路……本次疫情造成的民众恐慌的心理效应是大家直观可见的。就算旅游者要去的地方并非疫情严重爆发地,就算该目的地并非因疫情发生而关闭营业了,那旅游者也是不敢去空气不流通的候车室、机场等地的。根据(2018)宁01民再71号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协议》签订后,三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因韩国爆发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且由于疫情的蔓延,引发国内赴韩旅游人群的恐慌,进而影响到宁夏国旅和宁夏中旅履行客座的销售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是指不能履行的影响力阻碍合同各方当事人或仅阻碍其中一方当事人,导致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且三方在《协议》第七条中也将“客观条件等”约定在不可抗力的范畴,韩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属于“客观条件等”的范围,构成三方签订《协议》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据此,在实践中,疫情造成民众恐慌心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可以基于本次疫情来主张解除合同。

游合同解除后的旅游者可否要求旅行社退款?

款项问题一定是合同双方的争议焦点。本次疫情不仅在中国国内肆虐,更是漂洋过海蔓延到了世界很多国家。为此,无论是境内游或是境外游,旅游者跟旅游经营者都因此损失惨重。2020年1月24日,文旅部办公厅于下发文件要求旅游经营者暂停旅游、机票及酒店产品后,民航局及中国铁路、均颁布疫期新政策,民众在一定时间内可免去手续费退订机票、高铁票和酒店。如民航局通知: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另《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尚未出行并已经支付了旅游费用的旅游者,其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应费用,合法有据。

旅游者要求退款能全退吗?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质上是由于天灾人祸所致,合同各方均无过错。在该类事件中,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重大损失,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分担。因此费用能退,但不一定会全退。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因素属于法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原则上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合同中势必涉及住宿餐饮费、交通费、景区门票费用、导游服务费用、意外保险费用等较多事项,而且本次疫情刚好发生于春节黄金周,势必出现旅游社已提前支付相关费用的特殊性,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并不能免除所有民事责任,旅游者仍然需承担“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如已经实际支出且不可退还的签证费、保险费等,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能否退还以及退还比例需要依据预定时的退改规则以及现阶段的相关退改政策具体确认。

退款能退哪些范围?

1、定金能退吗?

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担保形式。《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定金可以退。

2、履行辅助人收取的费用退还吗?

这里的履行辅助人,根据《旅游法》规定,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具体包括指旅游饭店、旅游酒店、旅游司机、旅游景区等。同理,解除合同后履行辅助人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退,但未必是全退,具体需要结合合同、政策、实际损失,并依据公平责任确定。例如民航局在此次疫情期间就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航空公司对符合条件的退票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旅游住宿、旅游包车、旅游景区等履行辅助人,在扣除已向第三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余款也应当退还旅游者。存在涉外因素的,还需额外考虑当地的法律及政策。

3、旅游者因疫情滞留的,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返程费用由谁承担?

此次疫情的发生让许多出行的游客滞留他乡。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证人员安全,并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如为旅游者安排住宿和饮食等。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结语

本次疫情,来势汹汹,全国人民都因此蒙受了或多或少的损失。笔者希望因本次疫情引起的纠纷,大家可以各退一步,尽量以私下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自己,更为了国家节约时间及金钱成本。另外在协商过程中,有关当事人也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提供证明。用法律解决问题往往是协商不能,或者道德无法约束各方时最后也最权威的保障手段。2020的开头已经不能重启,但是我们每个人可以重启的是各自的心态,遇到问题的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

4、朱华芳律师、郭佑宁律师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应对》

5、刘楚萌律师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其应对》

 

作者简介

微信图片_20200217142001

陈琳

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3306201711547924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手机:18257346120

邮箱:1115767243@qq.com

 

2020年2月17日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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