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省高院先后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最高法院、省委政法委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彰显了至深至切的为民情怀,为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全省法院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精神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来抓,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为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要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严惩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暴力伤医、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坚持快审快判、依法严判,并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要依法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相关案件。要认真贯彻省高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20〕21号)要求,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12368热线、ODR平台等,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流动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各级法院春节后安排开庭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月10日。法官要主动联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延期开庭、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告知,并加强网上办案办公,决不能因为疫情限制、减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疫情变化和防控要求,报经省高院同意,暂停关闭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窗口,并向社会公布。
要强化法院机关内部疫情防控措施。按照省高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疫情防控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后勤保障,加强诉讼服务大厅、审判法庭、电梯、食堂等场所的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用好“视频会议”和“掌上办公”,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聚集活动。持续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提升干警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公众不传谣不信谣,坚定信心、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战。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重大政治责任
要坚持领导带头。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压实岗位责任,及时掌握本单位、本辖区法院疫情情况,及时发声指导,及时采取行动,及时督导检查,坚决防止疫情在法院传导。广大干警党员干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主动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带头响应、遵守、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积极投身于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中去。
要严明工作纪律。全面强化值守应急,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和每日零报告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对思想不重视、作风不扎实、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批评教育;工作不力特别是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