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法院关于疫情期间全力保障全市“六稳”工作的实施意见

网站首页    法律讲堂    法律文件汇编    诸暨市人民法院关于疫情期间全力保障全市“六稳”工作的实施意见

诸暨市人民法院关于疫情期间全力保障全市“六稳”工作的实施意见

微信图片_2020022316445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及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维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六稳”工作中的司法保障作用,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畅通涉企解纷通道,全力保障诉讼权利

1.倡导绿色诉讼方式。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主动引导企业、职工等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方式,依托移动微法院、24小时自助法院等现代化电子设备,为当事人提供材料接收、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无实际接触的诉讼服务,畅通网上调解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

2.构建便民服务网络。进一步拓宽ODR平台的运用领域,加大指导调解力度,对各个调解机构调解成功后需要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一律由调解机构在线上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在线上受理并做出裁定书,再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等智能方式送达,实现无接触解纷。

3.灵活调整诉讼活动。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依法及时裁定中止诉讼。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影响不大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延期开庭,等疫情缓解后尽快安排开庭。

二、妥善审理涉企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4.注重推行在线审判。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开展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工作,避免当事人与法院工作人员之间的直接接触,在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接触风险。

5.注重维护诚信环境。依法妥善高效审理因疫情防控引起的相关民商事案件。因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尚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处理。对合同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疫情乘人之危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应当引导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或在查实确实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因疫情影响造成餐饮娱乐行业的企业无法正常营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如调解未成,在裁判确定其赔偿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受疫情影响不能营业的实际情况,酌情降低赔偿金额标准。疫情期间的破产案件,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厂房、土地已经进行出租的,依法指导管理人根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注重强化司法救助。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危困而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应汇总后统一制定方案,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并积极采取司法救助手段,依法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应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沟通、衔接,积极促成和解,化解矛盾,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7.注重打击职业放贷。从严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认真梳理、排查职业放贷人,全力保障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贷款逾期的,要主动对接协调金融机构,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宽限期或引导转期,确保企业能够继续正常生产经营。

三、依法审理刑事案件,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8.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案件;造谣传谣,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以及侵占、挪用、盗窃、诈骗、抢劫、抢夺企业为防疫、救灾、救济、捐助而生产的特定款物的犯罪案件。

9.依法慎重办理涉企犯罪。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护好企业家的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的正常发展。

四、坚持善意文明理念,稳妥处理涉企执行

10.引导财产在线申报。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等进行执行案件财产在线申报。受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可在疫情防控期或特殊情况结束后三天内补报。

11.审慎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对涉及到企业的案件尤其是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利益,在企业能够提供其他同等值的担保物或者其他担保方式时尽量不查封该企业的流动资金、原材料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时,对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原材料等,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对涉诉龙头骨干企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采取查封、提供担保等替代方式,给予其一定缓冲期;慎用冻结基本账户、查封账册的保全措施,不轻易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助力企业继续生产经营,提升履行义务的能力。优化财产保全担保机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灵活选择现金担保、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保险公司保险等形式,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担保金比例,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12.落实财产保全置换申请。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必须的财产被人民法院保全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财产保全置换的方式,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确保置换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对相关财产解除查封。

13.依法及时办理临时解封。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被保全人、被执行人,在疫情期间因转贷所需申请临时解除查封措施的,应在确保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临时解封措施机制。

14.突出特殊主体司法保护。疫情期间,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对担保企业应慎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明显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一般不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申请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实施高消费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如情况属实的,立即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15.妥善审查网拍延期缴款行为。拍卖成交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的,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合理确定买受人责任。

16.完善执行费用收取方式。疫情期间,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通告期限内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主动履行债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予以减免执行费。

五、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主动服务企业发展

17.巩固深化“三服务”成果。了解掌握企业在生产经营等环节中因疫情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及时为相关企业提供司法咨询服务,帮助排查风险,精准提出法律意见建议。高度重视企业财产保全、执行中的风险预警,发现有可能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落实帮扶措施。

18.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疫情期间的各项政策,认真总结分析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以案释法,提振企业信心。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年2月6日


2020年2月25日 09:42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