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亲民心|春森翔楼晓蕾律师收到代理当事人赠送的“办案积极、法律卫士”锦旗
2022年5月16日,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楼晓蕾律师收到诸暨市某机动车检测站全体员工赠送的“办案积极、法律卫士”锦旗,感谢楼晓蕾律师在2019年3月11日通过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因公司停业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上所付出的努力。本案一波三折,楼晓蕾律师作为诸暨市某机动车检测站全体员工的代理律师,经过长达2年多时间的不懈努力,最终当事人于2022年5月拿到全部的经济补偿金。楼晓蕾律师的敬业精神得到诸暨市某机动车检测站全体员工的一致肯定。

【律师提示】
很多劳动者都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就意味着工作结束,因此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上如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均已离职,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的情形,同样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楼晓蕾律师介绍
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刑事辩护
工作态度:专业诚信、敬业乐业
个性签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手机:13486555803
邮箱:louxiaolei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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