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学:《民法典》合同编、人格权编|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开展《民法典》学习活动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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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周一学 第3期 -
- 本期主讲人: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王维 -
认真学习民法典,是当前每一个律师的紧迫任务。相信经过本次《民法典》专项学习活动,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们定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进一步促进律所持续长远发展!
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欢迎律师同行与朋友们共同学习研讨!
一、本期学习活动
本期的每周一课,由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维担任主讲人,带领全所律师共同学习民法典合同编与人格权编的亮点。主讲人王维从法条规定出发,逐条讲解重点条文,进行新旧法条的对照分析,深入解读其中的亮点部分。
二、学习内容之合同编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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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512条 关键词:电子合同、交付时间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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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增加情势变更制度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533条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 关键词: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的适用中取消“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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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658条 关键词:不可撤销的赠与 明确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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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680条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 关键词:借款利率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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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734条 关键词: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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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六、增加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特殊情况 条文索引:《民法典》726条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关键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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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七、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815条 关键词:客运合同、旅客 主要新增内容为“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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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八、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494条 关键词:国家订货合同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其他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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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九、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495条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 关键词: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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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十、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496条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关键词: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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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十一、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937条、648条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 明确了物业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三、学习内容之人格权编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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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992条 关键词:人格权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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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994条 关键词:死者人格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 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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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995条 关键词: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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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四、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1006、1007条 关键词: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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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规定“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及单位义务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1010条 关键词:性骚扰认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釆取合理的预防、 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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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六、明确规定对医学研究活动的法律制约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1008、1009条 关键词:医学研究活动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 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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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七、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1019条 关键词:侵害肖像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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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八、规定了隐私的定义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1032条 关键词: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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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九、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1034、1036条 关键词: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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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十、增加对姓名权的保护规定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1012、1017条 关键词: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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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十一、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条文索引:《民法典》第1038条 关键词: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四、本期主讲介绍
王 维
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实习证号:11042005210759
擅长领域:民商法
工作态度:认真负责、谦虚谨慎
手机:131266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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