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森翔普法】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紧急避险?由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又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个简单的案例。
甲司机驾驶载满乘客的小型客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对面有辆轿车因刹车失控而向其冲来,甲司机为了避免两车相撞,紧急向右打方向盘,轿车最后安然通过,但客车却撞倒了旁边正常过马路的乙,造成乙右手骨折,但车上其他乘客都安然无事。那么甲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受伤的乙又应当如何救济呢?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并威胁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必须情况紧急,自身出于不得已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3)自身存在避险意图,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而采取的合理措施(4)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失控的轿车与小型客车即将相撞,已经直接威胁到轿车司机与乘客的生命安全,司机甲为了避免此种结果发生,又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向右急打方向盘的措施,才撞上路旁的行人乙,造成乙右手骨折,但保全了轿车司机与乘客的生命安全。甲司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免责事项,甲能以紧急避险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因紧急避险而受伤的行人乙,则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是因为轿车刹车失控而引发的险情,所以乙可以要求轿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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