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森翔普法】小区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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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高空抛物,防不胜防,诸暨日报记者实地走访了上海城、凤凰城、福田花园等小区,发现小区居民都对此现象深恶痛绝,但却屡见不鲜。被砸中的市民叫苦不迭,却往往因证据不足难觅“罪魁祸首”,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着实让人担忧。

    那么小区内高空抛物伤人损物,究竟该如何追责,又如何维权呢?有人认为赔偿主体是物业,因为物业监管不力,而且物业有义务保障业主及来往小区人员地面行走的安全;也有人认为如果全部住户都要赔偿,太不公平,会纵容肇事者……

 

针对不少市民的困惑,我所傅孟笔律师接受诸暨日报记者特约采访,对今日话题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的解答。

    我国于 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区侵权责任法》,其中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告上法庭,这也就是为什么一旦找不到肇事者,便能要求“全楼担责"的连坐式补偿的原因。而被告人能够免除责任的唯一条件就是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所以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就是因为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人,从保护弱势群体、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才制定了这条法律。但是从责任角度出发,不能仅仅局限于可能加害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小区物业也存在过错情况,也应当承担责任。同时,高空抛物不单单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具体应该结合事故场所、责任人动机、抛落物种类、体积及重量等。

结语

 

    法律判决的目的不是冤枉好人,而是一种警示,判决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来共同承担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一方面可以警示邻里,让其相互监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同时更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文案:傅孟笔

编辑:陈雯

 
 
 
 

关于春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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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日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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