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森翔课堂丨疫情影响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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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关于疫情期间,生活当中未保价的贵重物品快递遗失怎么赔?

 

A

未保价物品丢失,消费者主张按实际价值赔偿需承担举证责任。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委托人托运的物品安全运至约定地点的义务。现快递公司运输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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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寄件人如果主张按照丢失或损坏快递的实际价值赔偿,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寄件的事实以及所寄货物的实际价值。

 

 

 

Q

因疫情影响,购房人延迟支付房款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A

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原则上购房人不能因疫情防控措施而免除迟延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但如果购房人确有证据证明疫情防控措施对其支付房款构成实质障碍的,可以主张免责,比如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被医学隔离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导致确实无法按约付款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疫情影响发生前购房人已经存在迟延支付情况的,一般难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此外,购房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还应注意履行通知、及时减损以及提供证明的义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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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4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Q

疫情之下,代收包裹意外遗失谁该赔偿?

 

A

代收人无偿保管过程中无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快递公司仅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在快件签收后又因为快件遗失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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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区分了无偿保管和有偿保管中保管人的责任承担:(1)无偿保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仅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2)有偿保管。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 “ 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此外,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例如,因寄存人的过错,对保管物包装不良,致使寄存的汽油挥发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律师介绍

 

周煜凯

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法(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网购买卖合同纠纷、企业合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和刑事诉讼等等;

工作态度:勤勉尽职、诚实信用、专业守时、求是创新!

电话:13588046115

 

 

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官网:www.chunsenxiang.com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210号运昇大厦14层东、15层

 

2022年7月16日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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