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森翔课堂|法律小知识(三)职业放贷/订金定金/工伤赔偿/收购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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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放贷收益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我这么做存在法律风险吗?

职业放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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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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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个游戏账号,之后该账号被卖家盗回了,我应该怎么办?

盗回游戏账号的行为属于在完成买卖合同以后的盗窃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卖方身份信息从而加快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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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中一套商住公寓后缴纳了订(定)金,后来不想买房了,订(定)金可以退回吗?

那需要区分是订金还是定金。订金相当于预付款,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根据《民法典》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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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司机,在工作时间出了交通事故,导致手掌骨折,用工方拒绝赔偿,我该怎么办?

若存在劳动关系,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职工因工负伤后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申请做的鉴定,该鉴定标准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低。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话,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否则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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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图便宜在路边花2000元买了一只华为mate40pro手机,后来公安找到我说这是赃物,我该怎么办?

若自己在购买时明知价格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达不到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标准,建议积极配合警察退赔退赃,花费的金额可以找犯罪嫌疑人要回。

 
 

供稿律师

 

 

楼子郎 实习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如民间借贷、劳动仲裁、工伤等)

电话:1364575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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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5日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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