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楼晓蕾律师在“红船女儿说法”专栏解读“彩礼新规”
省妇联联合省女律师联谊会推出《红船女儿说法—牵手女律师·法治伴你行》专栏,聚焦解读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等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以巾帼力量参与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我所合伙人楼晓蕾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制度为大家解读“彩礼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规定: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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