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森翔普法|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裁判要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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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以来,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全体消费者的共同节日,今年的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为宣传贯彻《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陶朱街道在宝龙广场组织举办“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我所楼晓蕾律师应陶朱街道司法所邀请参与现场普法宣传。

点击阅读:《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

 

 

 

小  贴  士

01|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1)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登录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

(4)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者质检部门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

 

 

02|维权小贴士

 

“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点击阅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03|相关举报电话

 

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12315

价格监督举报热线:12358

质量技术监督热线:12365

电信用户申诉渠道咨询热线:12300

职工服务热线:12351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案 例 分 享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根据目前已入库案例,从中选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纠纷22个案例裁判要旨,供参考学习。

01|指导性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信息:2013-18-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8.03.13 / (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 二审

 

 

02|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入库信息:2014-18-2-084-001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2.09.10 /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 一审

03|指导性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裁判要旨:(1)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入库信息:2017-18-2-184-002 / 民事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5.31 / (2016)最高法民再98号 / 再审

 

 

04甘某权、甘某龙诉周某丽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入库信息:2023-16-2-137-002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13 / (2021)粤民再284号 / 再审

05|贾某诉北京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主体,其行为能力应依据营业执照确定,即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生活消费需要,故公司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公司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2.在案件一方当事人因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而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不排除其作为商品买受人、服务合同订立人的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下主张其权利。

入库信息:2023-08-2-084-013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8)京02民终7119号 / 二审

 

 

06|黄某某诉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请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入库信息:2023-16-2-084-007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苏11民再98号 / 再审

07|李某诉长沙某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其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所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损害其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入库信息:2023-13-2-183-001 / 民事 / 垄断协议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24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0号 / 二审

 

 

08|刘某诉北京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1)租赁柜台进行销售的,在认定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销售者时,首先,应当依据交易时向消费者出具的书面凭证载明的或者盖章的主体确定;其次,如果柜台承租者交易时已经向消费者明示自己作为销售者的身份,即便与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主体不一致,亦应确定柜台承租者系销售者;此外,对于名为租赁、实为挂靠经营的情况,应当认定柜台出租者是销售者。(2)柜台出租者对承租柜台的销售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销售者在租赁期间违法损害消费者的权利,无论是违约损害还是侵权损害,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柜台出租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柜台出租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入库信息:2023-08-2-084-014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18)京02民终8350号 / 二审

09|印某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虽然行政机关对于开发商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行政认定,但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法院仍应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广告宣传等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购房人明知其购买的涉案房屋系毛坯房,故虚假广告宣传对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并无重大影响,其并未基于开发商广告宣传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无法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入库信息:2023-07-2-091-013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沪01民终6984号 / 二审

 

 

10|罗某诉江门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交易标的(小汽车)曾发生保险事故而销售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完善、充分的告知义务,并导致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销售者的行为属于消极隐瞒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增加赔偿三倍损失。

入库信息:2023-16-2-084-005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7 / (2022)粤07民终4310号 / 二审

11|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时,应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入库信息:2024-07-2-084-004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沪03民终86号 / 二审

 

 

12|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江门市蓬江区某装饰设计中心、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入库信息:2023-16-2-469-001 / 民事 /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粤07民初40号 / 一审

13|姜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判断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产品质量瑕疵的,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存在的欺诈之事实。汽车销售企业违反国家通告要求,不及时将召回车辆返厂修复,不向消费者告知真实情况,继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故意隐瞒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信息,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依法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入库信息:2023-16-2-084-006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黑民再14号 / 再审

 

 

14|朱某某、姚某某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机票产品的过程中,通过格式条款就机票价款、使用条件、退改规则等关键事项作出的与相应航空运输企业的直销机票明显不同的约定,若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晓通过以上两种渠道购买的机票存在该种差异且未获得其他方面明显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的,应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入库信息:2024-08-2-137-002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15 / (2016)沪01民终8534号 / 二审

15|张某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1)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格式条款简化业务程序、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效率,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估潜在的法律责任。而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领域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强调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由。从本质上说,意思自治原则和格式条款都是为了交易的顺畅和便捷而服务的,两者的出发点一致。但从金融消费者角度来说,由于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消费者的强制。(2)在金融交易中,既要尊重格式条款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又要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以维护实质的公平。法院裁判应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应注重司法的规范成本效应,可以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性地明确合同条款、变更短信通知模板、改进系统清算运行、培训员工专业服务等内容,促进金融机构以更优质的服务对待更多客户。

入库信息:2024-08-2-483-006 / 民事 / 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2.15 / (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4号 / 二审

 

 

16|孙某某诉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入库信息:2024-07-2-504-002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3 / (2021)京03民终12648号 / 二审

17|山东某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诉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1)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入库信息:2023-12-3-016-00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鲁1503行初16号 / 一审

 

 

18|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裁判要旨:(1)在审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基于刑事附带民事食品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对于侵权人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获利金额多、受害人覆盖面广,造成严重侵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具有其他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可以参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于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可以结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检验检测报告等予以认定。(2)在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如有销售金额,则以销售金额作为赔偿数额的基数;如无法查清具体销售金额,可根据一般销售利润、市场询价方式等进行认定。对于多次流通的食品,应以最后流入消费者手中的销售价格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被查获时尚未流入消费者手中的食品不应计入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如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销售金额的,则以被侵权人的损失金额作为基数。在具体倍数的确定上,需综合考虑其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危害、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等因素,既要实现惩治功能,也要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弥补功能。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除上述因素外,具体倍数的确定一般还需考量:1)侵权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或潜在的危害程度。对经济秩序、公共利益的破坏程度,做到损害和责任相对应,对于涉及面广、受害人众多的应当适用更大的惩罚性赔偿倍数。2)行为人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只有违法成本远高于其违法预期收益,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食品领域侵权行为。3)行为人的赔付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如果确定的数额远远超出了违法行为人的赔付能力和可承受能力,可能导致最终确定的数额因违法行为人难以负担而成为一纸空文。

入库信息:2023-04-1-072-001 / 刑事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26 / (2021)京0101刑初517号 / 一审

19|朱某某诉某健康养生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关于产品缺陷中“不合理危险”的判定,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用作一般用途且正常使用时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产品标示的性能是否具有合理期待的可能性;产品的结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消费时间内,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产品因存在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不应当因为消费者存在特异体质即免除该不合理危险产生的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特异体质可能导致该不合理危险发生进行了明确的告知。

入库信息:2023-07-2-373-001 / 民事 / 产品责任纠纷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鲁0113民初5595号 / 一审

 

 

20|周某诉上海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身处VR环境中,玩家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破,导致玩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受到较大影响,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经营者负有以积极行为防免危险、保护玩家人身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当玩家体验时,经营者应当在现场派员工全程保护;经营者应当确保体验区域满足地面平整、可视可控、硬物软包等硬件安全要求。否则,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入库信息:2023-07-2-001-002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沪01民终7689号 / 二审

21|上海某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裁判要旨:《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一规定被称为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经营者在宣传其所获荣誉时,奖项名称中包含“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在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下,以是否产生误导消费者、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

入库信息:2023-12-3-001-018 / 行政 / 行政处罚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沪02行终366号 / 二审

 

 

22|叶某、朱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买受人虽支付了商铺的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但商铺属于投资经营用房,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其权利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该商铺,买受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入库信息:2024-17-5-201-001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川05民初38号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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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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