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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
1.1.4 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02-05
1.1.3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02-05
1.1.2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02-05
1.1.1 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20-02-05
1.2.7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20-02-05
1.2.6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20-02-05
1.2.5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
20-02-05
1.2.4 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
20-02-05
1.2.3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不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20-02-05
1.2.2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有效。
20-02-05
1.2.1 在特定紧急措施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20-02-05
5.3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不停止计算。
20-02-05
5.2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庭审活动的,怎么办?
20-02-05
5.1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20-02-05
4.1.4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20-02-05
4.1.3 劳动者既非因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也非因出差到疫区而感染病毒的,不应视为工伤。
20-02-05
4.1.2 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武汉从事其他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而感染病毒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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